2024年11月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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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最高刑辩律师研讨班亮点纷呈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06日作者:法制网
   为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中央、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律师工作、律师队伍建设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把新一任司法部党组紧锣密鼓部署的“律师权益保障、律师队伍建设、律师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落实到位,为尽快改变一个时期以来律师行业“宽松软”问题,8月28日至30日,全国律协举办的授课规格最高、座谈范围最广、内容最为全面的“刑事辩护与律师制度改革”专题研讨班在北京举行。司法部党组书记、部长张军,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熊选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部级专职委员胡云腾百忙中为研讨班授课,张军专门抽出晚上时间与学员面对面交流,全国律协会长王俊峰、全国律协刑委会副主任李贵方、全国律协规则委员会副主任吴晨、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袁刚等从不同角度分别为学员作精彩辅导和讲解,让与会的68位刑辩律师倍感振奋和鼓舞。
   研讨班利用晚上时间,围绕“建立律师与司法机关的良性互动关系”、“律师刑事辩护执业技能的提升与自律规范”、“律师职业精神与庭外言论规制”等主题进行座谈研讨,同时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部门同志参加,传递了律师界渴望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呼声。
   此次研讨班意义非同寻常,不仅因为有全国律协常务理事,部分律师行业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非常务理事省级律师协会会长等分别参与,还在于全国律协把具有不同辩护风格的刑辩律师代表都请来悉数参会,68名学员一起学习和解读《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对全国律协刑委会牵头起草的刑事辩护律师《倡议书》进行热烈讨论,并一致表示同意公开发布。研讨班直面问题,凝聚共识,可谓亮点纷呈。
   律师行业普遍关注的几个问题得到呼应
   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律师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司法机关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其中在聂树斌案、陈满案、钱仁风案中,无处不在的都是辩护律师的身影,他们奔走、呐喊,律师行业也因此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认可。2016年,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案再审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无罪,这些年里,几任律师接力奔走;2011年,钱仁风案的代理律师申请再审,经历6年的“长征”后,最终被法院采纳。从这些案件最初处理的情况看,辩护律师对关键证据提出了一些质疑,有的还进行了无罪辩护。
   “如果当时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充分的尊敬和采纳,这些冤假错案就有可能避免。这些案件的惨痛教训也让我们更加充分地认识到,进一步加强律师刑事辩护工作的重要性。”熊选国在研讨班上充分肯定了刑辩律师的地位和作用,同时也道出了此次研讨班的意义所在,因为现实语境中,辩护律师是一个毁誉参半的职业,地位相当尴尬。
   熊选国在授课中就律师行业普遍关注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定位与管理问题”、“关于律师维权问题”、’“关于律师发表言论评论问题”、“律师年度考核问题”、“律师惩戒问题”、“关于刑事辩护工作”等几个问题摆事实、讲法理,深入浅出、旁征博引,逐一进行了阐释 。
   熊选国特别强调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定位与管理问题,引起与会律师的共鸣。在他看来,律师的定位问题是律师职业、律师制度的基础性问题,也是我们认识律师、做好律师的关键。
   他说,“为什么谈这个问题?是因为现在社会上包括我们律师行业,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律师是自由职业,不需要约束,也不需要管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与我们对律师职业的定位也不相符。所谓‘自由职业者’,是不隶属于任何组织或机构,不向任何雇主做长期承诺,而从事某种职业,他们是自己找工作做,自己管理自己。而在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必须在律师事务所执业,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基础管理,这与‘自由职业者’存在本质区别。即使在西方国家,律师也并非他们所说的‘自由职业’,毫无限制的享有自由权。他们在某些方面比我国要求更高、管得更严。所以,我们有必要厘清这个概念,准确把握我国律师的定位。”
   谈到律师“维权”问题,熊选国强调指出,律师“维权”,不仅要目的正当,还要方法正当,一定要通过正常途径、正常渠道去反映,不要试图通过一些“歪门邪道”去维权,稍有不慎,反而可能让本来“有理”变成“无理”,严重的还可能依法受到惩戒,得不偿失。
   2016年10月,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拉开了中国刑事诉讼模式理性转型的帷幕,给刑事律师的辩护工作带来了深刻影响。胡云腾专委讲道,推进改革要以问题为导向,无论哪个环节都要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他认为,庭审时间是重要的司法资源,每个人都应珍惜,律师要用事实、证据和法理来说服法官,不要将法官推到自己的对立面。通过详细介绍聂树斌案件,胡云腾专委表示,审慎、严谨、对专业的追求以及对生命的敬畏,应是每个法律人,每个刑辩人所敬仰的。
   就《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达成共识
   本次研讨班的重头戏就是解读和学习《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这个规范被熊选国副部长形象地称为“迟来的爱”。“法院、检察院、公安四年前就出台了相关规定,就缺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正是这‘迟来的爱’补齐了我们的短板。”在28日下午的授课时,熊选国如此解释规范的重要性。
   据悉,现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是在1997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后,全国律师协会为了规范全国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导律师的办案行为,维护和保障律师的职业权利,贯彻《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而制定的。
   韩嘉毅律师介绍,2013年,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公、检、法各部门随即制定了与此相应的实施细则,对律师辩护制度进行完善的同时,也对律师辩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十八大以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断深入,中央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改革文件,进一步完善了诉讼制度,进一步提高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知情权、参与权。然而,从目前来看,面对诉讼制度的重大变革,很多律师对于新制度的研究不够深入,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这样和那样的问题,各种冲突、矛盾时有发生。如何规范、指引全国律师适应新的诉讼制度改革,满足司法改革对律师辩护提出的各项要求,这是我们所面临的新的难题和巨大考验。为此,新《规范》应运而生。
   经验法则告诫世人,他律绝不能够完全有效地取代自律。对刑辩律师而言,自律更是保持其高尚人格和道德良知并使法律得到诚挚信守的人性保障。
   李贵方律师认为《规范》中强调的“辩护律师在承担为当事人保密义务的同时,也承担对司法机关的保密义务,即辩护律师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司法机关处获取的案件信息,除用于辩护目的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包括当事人的家属、亲友,更不能向媒体披露”,是刑辩律师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则。
   研讨班上,田文昌、顾永忠、许兰亭、郝春莉、刘卫东等律师纷纷发言,认为该规范将引领广大律师进行有效的辩护、指导广大律师进行安全的辩护,成为刑事辩护律师过往法庭内外言语行为得失总结后的指引,也为今后律师出庭前后举止进退出示了一份清样,极有可能成为日后出庭律师言行规范的铁律。

   大家一致认为,《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过,可谓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突破,有的律师甚至称为“律师行业自我规范管理”的百科全书,或者是未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规矩与方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是刑辩律师代表一同来制订的“家规”,它的意义在于,通过大家共同制订、共同遵守的规定,来规范和指导律师同仁的职业行为,促使广大律师同仁坚守道德底线,坚持良性竞争,以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